(2014)南执字第78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黄子军、张惠群与潘世祥、潘军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南执字第785号申请执行人:黄子军,19*年*月*日生。申请执行人:张惠群,19*年*月*日生。被执行人:潘世祥,19*年*月*日生。被执行人:潘军,19*年*月*日生。被执行人:石金妹,19*年*月*日生,本院在执行黄子军、张惠群申请执行潘世祥、潘军、石金妹关于生命权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潘军在服刑,其他被执行人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南民初(一)字第131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重新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并应同时提交书面申请报告和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明材料。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逾期不申请续行查封而造成解除查封的,后果由申请执行人承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钟国存审判员 温 华审判员 陈 勇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朱亮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