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阿左民一嘉初字第36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王占祥诉马小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占祥,马小平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阿左民一嘉初字第364号原告王占祥,男,个体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阿拉善左旗。委托代理人张锦慧,内蒙古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小平,男,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本院在受理原告王占祥诉被告马小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占祥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云 文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道尔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