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桂市刑执字第41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3-16
案件名称
陈勇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勇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桂市刑执字第411号罪犯陈勇。现在广西桂林监狱服刑。广西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3年9月7日作出(1993)梧市刑初字第1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勇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1993年11月16日以(1993)桂刑核字第411号刑事裁定,依法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1994年8月22日交付执行。1996年6月11日经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1998年11月11日又经该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2004年8月、2008年7月、2012年4月经本院裁定减刑三次,共获减刑三年。刑期至2015年11月10日止。执行机关广西桂林监狱于2015年2月2日提出减完余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四年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广西桂林监狱以罪犯陈勇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陈勇已被实际执行刑期十四年以上,并在服刑期间能继续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2、2013年度被评为优秀学员。自2012年1月至2014年10月止累计获奖励分87.86分。为此,执行机关提供了犯人计分考核手册和罪犯评审鉴定表等书证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陈勇已被实际执行刑期十四年以上,并在服刑期间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八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勇减完余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四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文曙光审 判 员 谢国泉代理审判员 谢 辉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文胜昔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