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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梨孤民小额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6-01-30

案件名称

孤家子镇裕民农村资金互助社与朱平、岳春福、王家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孤家子镇裕民农村资金互助社,王家学,朱平,岳春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梨孤民小额字第14号原告孤家子镇裕民农村资金互助社法定代表人:王金龙,职务:理事长。被告王家学,男,汉族,农民,现住孤家子镇。被告朱平,男,汉族,农民,现住孤家子镇。被告岳春福,男,汉族,农民,现住孤家子镇。本院在审理原告孤家子镇裕民农村资金互助社与被告王家学、朱平、岳春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孤家子镇裕民农村资金互助社于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孤家子镇裕民农村资金互助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25元,退回原告25元。审判员  毕红凯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董兴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