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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坪民初字第8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胡某诉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判决书

法院

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高坪民初字第81号原告:胡某。被告:刘某。委托代理人:姚晶维,南充市顺庆区诚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胡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何国忠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某、被告刘某及其代理人姚晶维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胡某诉称:原、被告自由恋爱后不到两个月就于2001年7月5日匆忙办理了结婚登记。婚后生育一女,取名胡某甲。由于与被告相识时间短,双方未充分了解,没有真正建立起夫妻感情,婚姻基础差,草率结婚。生活中,常为琐事吵闹,性格又不和,难以继续生活在一起。被告对其不忠,夫妻关系日益恶化,现长期分居生活,夫妻感情已破裂。为此,诉请法院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婚生女胡某甲由其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教育费、医疗费双方各自承担一半,合理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被告刘某辩称:原告诉称不实,原、被告是在经过一年相处充分了解的基础上才办理结婚登记的,双方有良好的婚姻基础。婚后生育一女,有了爱情的结晶。没有原告诉称不忠的问题,系原告为达到离婚目的而故意编造的。自己因怀孕导致病变作了左侧输卵管切除手术,对自己的身心造成了极大伤害。还因劳累过度,感染了肺结核进行了手术切除。如果原告执意要离婚,必须承担因手术所欠的债务4万多元的一半;因自己体弱多病,已部分丧失劳动能力,还要求原告每月给付生活帮助费600元,孩子已12岁,尊重其自己选择随谁生活,否则被告不同意离婚,请求法庭驳回原告的诉请。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告胡某与被告刘某相识后自由恋爱,于2001年7月5日在南充市高坪区螺溪镇人民政府办理了结婚登记,于2002年3月16生育一女,取名胡某甲。婚后夫妻感情较好,生活中常为琐事发生吵闹。现原告要求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户口薄、结婚证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原告胡某与被告刘某自相识后自由恋爱,并自愿登记结婚,证明双方有一定的了解,也有较好的感情基础。双方结婚至今,共同生活期间十余年,也生育了一女,建立了自己幸福的小家庭。生活中虽因家庭琐事产生了一些分歧与矛盾,但双方并没有原则上的矛盾与冲突。因此,原、被告应珍惜彼此的夫妻感情,面对婚姻生活中出现的困难和矛盾,双方在处理问题时应注意方式方法,互谅互让,加强沟通交流,共建美好幸福家庭。原告主张与被告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但其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双方感情破裂的事实,故对此事实本院不予确认。原、被告尚有和好的可能,感情尚未破裂。对原告胡某的离婚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案经调解不能成立。为了调整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关系,保护民事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胡某与被告刘某离婚。本案案件受理费130元,由原告胡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何国忠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屈光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