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寿民初字第677-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陈章根与福建章诚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章根,福建章诚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寿民初字第677-3号原告陈章根。被告福建章诚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群众路190号。本院于2015年1月20日作出(2015)寿民初字第677-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原告申请解除对被告在山东高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福建章诚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山东高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9070107500142050011879账户存款1336092.5元的冻结。审判员 董常丽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陆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