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桂市刑执字第52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黄荣书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黄荣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桂市刑执字第520号罪犯黄荣书。现在广西桂林监狱服刑。本院于2004年9月13日作出(2004)桂市刑初字第8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荣书犯贷款诈骗、行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原审被告人黄荣书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12月20日以(2004)桂刑经终字第4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5年4月13日交付执行。2007年8月12日经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2009年11月、2012年2月经本院裁定减刑二次,共获减刑三年十个月。刑期至2021年10月11日止。执行机关广西桂林监狱于2015年2月2日提出减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广西桂林监狱以罪犯黄荣书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于2013年1月经广西监狱局批准暂予监外执行,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能服从当地社区矫正机构的管理,按时报到,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没有违法犯罪行为。于2014年6月对其收监,继续执行刑罚。广西桂林监狱以该罪犯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黄荣书在服刑期间能继续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2年度获监狱表扬。自2011年11月至2014年10月止累计获奖励分87.72分。该犯未缴纳罚金。为此,执行机关提供了犯人计分考核手册和罪犯评审鉴定表等书证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黄荣书在服刑期间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八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黄荣书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不变(刑期执行至2020年10月1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文曙光审 判 员  谢国泉代理审判员  谢 辉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文胜昔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