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洋执字第0005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4-08
案件名称
马明兰、杨庚、王改英申请执行王文森生命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洋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明兰,杨庚,王改英,王文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洋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洋执字第00050号申请执行人马明兰,女,汉族。申请执行人杨庚,男,汉族。申请执行人王改英,女,汉族。被执行人王文森,男,汉族。申请执行人马明兰、杨庚、王改英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汉中民一终字第0036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与被执行人王文森生命权纠纷一案,判决确定王文森应赔偿三申请执行人235895.75元,本次申请执行标的50000元。本院于同日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王文森交纳执行款50000元,现申请执行人已经领取。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汉中民一终字第00368号民事判决书本次申请执行标的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史建民审 判 员 岳清华代审判员 熊伟峰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余 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