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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汉中刑二终字第0015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3-27

案件名称

唐昌海贪污、受贿,宋明宝、赵开明贪污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汉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宋明宝,赵开明,唐昌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汉中刑二终字第00154号原公诉机关宁强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宋明宝,男。2013年12月30日因涉嫌犯贪污罪被汉中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刑事拘留,2014年1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宁强县看守所。辩护人陕西兢业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赵开明,男。2013年12月30日因涉嫌犯贪污罪被汉中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刑事拘留,2014年1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宁强县看守所。辩护人陕西兢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人唐昌海,男。2013年12月30日因涉嫌犯贪污罪、受贿罪被汉中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刑事拘留,2014年1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宁强县看守所。宁强县人民法院审理宁强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唐昌海贪污、受贿,被告人宋明宝、赵开明贪污一案,于2014年9月24日作出(2014)宁强刑初字第00055号刑事判决。被告人宋明宝、赵开明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2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汉中市人民检察院代检察员王明江依法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宋明宝及其辩护人刘有文、上诉人赵开明及其辩护人杨德平、原审被告人唐昌海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判决认定,1、被告人唐昌海在1999年至2005年担任东皇沟矿矿长期间,安排会计赵开明将矿上销售的尾砂和重砂等废料的收入不计入矿上财务,由赵开明单独保管。2006年2月,唐昌海经离任审计后向其继任的东皇沟矿矿长宋明宝移交了相关手续。移交手续后,赵开明向唐昌海汇报1999年至2005年矿上销售废料的收入共计40万元没有计入矿上财务,并征求如何处理此款,唐昌海即带着赵开明到宋明宝办公室向宋说明了该情况。唐、宋二人商议该款仍由赵开明保管。2006年底,宋明宝找到唐昌海表示赵开明已不担任东皇沟矿会计,不再适合保管该款,并希望由唐昌海保管,唐昌海同意。2007年初,赵开明将其名下40万元的一张农业银行存单交给唐昌海。2007年1月15日,唐昌海将赵开明名下的40万元从农业银行取出存放于家中。2013年11月下旬,唐昌海约宋明宝、赵开明在宁强县城西大街一茶楼商议如何处理其保管的40万元,宋明宝提议由其三人分了,唐、赵二人表示同意。三人还商议,唐昌海分133400元,宋明宝、赵开明各分133300元。私分后,唐昌海用该款购买了价值20000元的书画,其余现金存放于家中;宋明宝用该款购买了300元的汽油,其余现金存放其家中;赵开明用该款购买了10万元的农业银行短期理财产品,30000元存入其个人农行卡,其余被其挥霍。2、2007年上半年,时任宁强县东皇沟乡副乡长兼东皇沟矿支部委员会党支部书记的唐昌海将农业银行准备改制上市要剥离不良贷款的信息告知东皇沟矿矿长宋明宝。宋明宝为了剥离东皇沟矿在宁强县农业银行160万元贷款,于2007年6月让会计唐昌军从东皇沟矿取现金10万元交给唐昌海,唐昌海仅将其中50000元送给了宁强县农业银行行长陈喜广(另案处理),请陈帮忙剥离东皇沟矿的贷款,但事后唐昌海告知宋明宝和唐昌军已将10万元钱全部送给了陈喜广。唐昌海将截留的50000元占为已有。3、2006年,宁强县东皇沟乡辖区内的汉西矿业公司发生一起安全事故,时任东皇沟乡副乡长的唐昌海出面处理该事故的善后事宜。事故处理后不久,汉西矿业公司负责人薛永冰为感谢唐昌海在处理该起事故给予的帮助,在唐昌海办公室送给其现金1万元,唐昌海予以收受。4、2012年12月许,吴相兵为结算修建宁强县胡家坝镇文化站的工程款,在宁强县羌州路唐昌海驾驶的车里送给其现金20000元,唐昌海予以收受。2013年1月30日,经唐昌海同意胡家坝镇政府为吴相兵付工程款20万元。5、2012年底,王林为了结算胡家坝镇赵家坝移民安置点填方工程款,以拜年为名送给唐昌海一张价值5000元的购物卡,唐昌海予以收受。6、2013年4月,万渝杰经许子平介绍找到宁强县胡家坝镇党委书记唐昌海,称其准备在胡家坝镇征地投资建养猪厂。唐昌海遂即带着副书记邓俊陪同万渝杰对宁强县胡家坝镇许家坝村进行考察。万渝杰为了让唐昌海帮助其在许家坝征地建厂,在唐昌海办公室送其现金20000元,唐昌海予以收受。后唐昌海告知万渝杰,其准备在许家坝村建厂的土地属于基本农田,需要环境评估和申请转换土地使用性质。约十天,万渝杰再次在唐昌海办公室送给其现金20000元。唐昌海予以收受。事后,唐昌海将收受万渝杰的40000元存入宁强县南大街农业银行。7、2013年11月,杨春安送给唐昌海现金20000元,请唐昌海帮其承揽胡家坝镇杨寺庙村至高家山村的通村水泥公路工程。唐昌海予以收受,并答应帮助其承揽该工程。认定上述事实有证人证言、相关书证及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实。据此,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唐昌海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截留集体财产50000元,占为已有,伙同被告人宋明宝、赵开明将截留的40万元集体财产私分,三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贪污罪;被告人唐昌海还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贿赂共计95000元,其行为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及事实成立,惟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唐昌海收受他人5000元购物卡的证据不足,不予认定。结合本案犯罪事实、性质,以及唐昌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侦查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与他人共同贪污40万元集体财产的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以及三被告人均退缴全部赃款和坦白等情节,依法对被告人唐昌海犯贪污罪减轻处罚、对其受贿罪从轻处罚;对被告人宋明宝、赵开明犯贪污罪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二)项、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一)项、(二)项、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贪污、职务侵占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的几个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唐昌海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二罪并罚,总和刑期十四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被告人宋明宝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被告人赵开明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涉案赃款545000元,予以没收,由收缴机关上缴国库。上诉人宋明宝的辩护人提出,1、宋明宝在担任矿长时,东皇沟矿的40万元集体财产已被唐、赵二人截留,其只应对所分得的133300元承担责任,且其用分得的133300元中的34000元支付了三益公司库房租赁费及郑武民的工资,应当从其贪污数额中减除;2、宋明宝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小于唐、赵二人,应属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3、宋明宝认罪态度好、具有坦白、退赔全部赃款,依法应当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上诉人赵开明的辩护人提出,其未担任会计后,即按照宋明宝的安排将该截留的公款交予唐昌海保管,并在私分截留公款过程中,其也只是听从于唐、宋二人安排,故其在共同犯罪中属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其辩护人还提出,赵开明认罪态度好、具有坦白、退赔全部赃款,依法应当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原审被告人唐昌海对一审认定的事实无异议。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宋明宝、赵开明、原审被告人唐昌海共同贪污东皇沟矿40万元的犯罪事实;原审被告人唐昌海贪污东皇沟矿50000元的犯罪事实;原审被告人唐昌海收受他人贿赂共计95000元的犯罪事实是清楚、正确的。有以下证据证实:一、上诉人宋明宝、赵开明、原审被告人唐昌海贪污宁强县东皇沟矿40万元一案的证据有:1、汉中市人民检察院的破案经过、到案经过材料二份证明,2013年12月29日,该院接到举报称,唐昌海收受他人贿赂。侦查机关即对其讯问,其交待收受他人贿赂的事实外(包括尚未掌握的贿赂事实),还主动交待了其伙同宋明宝、赵开明贪污宁强县东皇沟矿40万元的事实。侦查人员遂即传讯了宋明宝、赵开明,二人对与唐昌海贪污宁强县东皇沟矿40万元的事实供认不讳,以及涉案赃款已全部追缴。该案告破。2、汉中市人民检察院立案决定书证明,该院于2013年12月29日决定对唐昌海、宋明宝、赵开明涉嫌受贿、贪污罪立案侦查。3、公务员登记表证明,2007年6月,唐昌海登记为国家公务员,列入东皇沟乡机关行政编制。4、宁强县东皇沟乡人民政府东政发(1999)1号、68号文件证明,唐昌海于1999年1月4日被东皇沟乡人民政府任命为该乡铅锌矿矿长,以及1999年10月20日被东皇沟乡人民政府任命为乡企办副主任。5、中共宁强县东皇沟乡委员会东发(2004)23号文件证明,2004年4月7日经镇党委会议研究:同意由唐昌海同志兼任东皇沟矿党支部书记。6、中共宁强县东皇沟乡委员会东发(2008)80号文件证明,2008年12月17日免去唐昌海东皇沟矿支部委员会党支部书记。7、中共宁强县委组织部宁组干字(2005)32号、(2007)91号、(2008)100号、(2008)105号、(2012)21号文件证明,2005年5月12日经中共宁强县委党委会议研究提名、县委全委会投票表决通过,提议:唐昌海为东皇沟乡副乡长人选;2007年8月30日经中共宁强县委常委会研究,提名:唐昌海为东皇沟乡人民政府乡长人选;2008年11月28日经中共宁强县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免去唐昌海东皇沟乡党委副书记、委员职务,同日经中共宁强县委常委会议提名:免去唐昌海东皇沟乡人民政府乡长职务;2012年3月9日经中共宁强县委全委会通过唐昌海任中共胡家坝镇委员会委员、书记。8、中共宁强县东皇沟乡委员会东发(2005)25号(2006)43号、(2007)7号文件证明,2005年至2007年东皇沟乡委员会关于镇党委成员分工的安排。其中唐昌海在2005年的工作为主持乡铅锌矿等工作;2006年主持乡铅锌矿党支部等工作;2007年分管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国土资源管理、主持乡铅锌矿党支部等工作。9、宁强县人民政府宁政任字(2008)7号文件证明,2008年12月16日唐昌海任县人事和劳动社会保障局副局长,县劳动局局长(正科)。10、宁强县东皇沟乡人民政府东政发(1999)11号、东政发(2006)6号文件证明,东皇沟乡人民政府于1999年3月23日研究决定:宋明宝任东皇沟矿副矿长,免去原会计职务;赵开明任东皇沟矿会计职务,以及2006年2月23日该乡政府聘用宋明宝为该矿矿长(法定代表人)、赵开明为该矿副矿长、同意唐昌海辞去该矿矿长(法定代表人)职务。11、宁强县东皇沟乡人民政府东政发(2006)79号文件证明,2006年8月31日东皇沟乡人民政府行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同意赵开明辞去东皇沟矿会计职务。12、证人宋艳芳(唐昌海之妻)证言证明,其家里的经济事务主要是唐昌海在负责,家里的大额现金及存单都放在卧室的保险柜里。2013年12月28日,她知道唐昌海被检察院带走调查,就将家中保险柜里的四捆现金(每捆10万元,共计40万元)和以唐昌海名字开户的七张存单拿去找其弟宋章衡,让其帮忙保管。宋章衡同意后,二人将现金放在宋章衡租赁的宁强县星源小区一楼的杂货间,将存单用信封封好后放在宁强县星源小区一楼租赁的车库电表箱中。13、证人宋章衡(宋艳芳之弟)证言证明,2013年12月29日早,他三姐宋艳芳找到他说,唐昌海被检察院带走了,家里保险柜的4捆钱和几张存单想让他保管。他便将其姐带到他在宁强县星源小区一楼租赁的杂货间里,将40万现金放在此处,又将装有七张银行存单的信封放在宁强县星源小区一楼租赁的车库的电表箱中。14、提取笔录及照片证明,2013年12月29日晚11时许,侦查人员对宋章衡在宁强县星源小区一楼租赁的杂货间提取人民币四捆,每捆10万元,共计40万元;车库提取银行存单七张,总金额为2160256.10元。15、提取笔录及照片证明,2013年12月29日,侦查人员对唐昌海住所卧室的保险柜进行查看,该保险柜中无现金、贵重金属及银行存单。16、证人刘发贵(原东皇沟矿销售科长)的证言证明,唐昌海任矿长期间,矿上的尾砂和重砂听说是由唐昌海负责卖给了外地客户,所销售收入不知道由谁经手保管,但没有经过销售科。17、证人胡仕鼎(原东皇沟矿销售员工)的证言证明,唐昌海任东皇沟矿矿长期间,矿上有一些重砂、尾砂虽价值不大,但也卖出去了,具体卖给谁、多少钱,他都不清楚,他只负责过磅。每次过完磅均出具一份四联的票据,司机、买方、财务、磅房各一联,磅房留存的一联在年底与会计对完账后他就将这些票据扔了。18、证人黎怀鼎(原东皇沟矿员工)证言证明,唐昌海任宁强县东皇沟矿矿长期间,他接替胡仕鼎在磅房担任过磅工作,大概工作了二年,矿长就换成了宋明宝。在他负责过磅期间,矿上除开铜矿、铅金矿、锌金矿外,还卖过重砂、尾矿,具体卖给谁、多少钱,他都不清楚,他只负责过磅,过完磅后由磅房出具一份四联的票据,司机、买方、财务赵开明、磅房各留一联,磅房留存的一联在年底报财务室,他们也不保管。19、证人李文平证言证明,他在宁强县东皇沟铅锌矿工作三年许,第一年矿长是杜少忠,后两年是唐昌海。在唐昌海任矿长期间他在磅房负责过磅,他过的磅有铅粉、锌粉、原矿、硫金矿(尾矿),具体卖给谁他不清楚。他只负责过磅开票,最后他将票据交给了胡仕鼎。20、户籍证明材料证明,唐昌海、宋明宝、赵开明三人的身份情况。21、原审被告人唐昌海供述,1999年至2005年他担任东皇沟矿矿长期间,他安排会计赵开明负责矿上出售零散的尾砂和重砂,并负责收款,尾砂和重砂比较零散,没有正式票据,没有进入矿上财务。这些矿有的经过磅房过磅后卖出,有些是他和买家协商价格,买家有四川,湖北,以及本地的。2005年底,他任东皇沟乡政府副乡长,不再担任矿长,由宋明宝接任东皇沟矿矿长。2006年3月,他和宋明宝商议将他任矿长期间卖尾砂收入的40万元仍由赵开明保管。后因赵开明不再担任东皇沟矿会计,宋明宝找到他表示暂由他保管这40万元,他同意。2006年年中,赵开明将一张户名为赵开明的40万元的农业银行存单交给他。2007年初,他将该笔款从银行取出存放于家中。2013年11月,他约宋明宝、赵开明在宁强县一茶楼见面商量如何处理东皇沟矿截留的40万,宋明宝表示分了,他和赵开明同意并协商由三人均分。随后,宋明宝和赵开明和他一起到其家楼下,他回家取出现金给宋、赵二人各分了133300元。次月,他在分得的133400元中支取20000元购买了4幅画,其余现金存放在家中保险柜。22、中国农业银行存单证明,2005年12月19日,赵开明在中国农业银行存入40万元,账号:26-635901180056527。该存单赵开明于2006年交给唐昌海。23、陕西省行政事业单位往来结算票据证明,2014年4月9日,汉中市人民检察院收缴唐昌海案款283400元。24、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宋明宝供述,1999年他任东皇沟矿副矿长,唐昌海任矿长,2006年唐昌海任乡政府副乡长,他被聘为矿长。2006年,也就是唐昌海交完手续后的几个月,唐昌海告诉他,其在任矿长期间矿上有40万元的资金没有上单位财务账,也没有经过离任审计。他与唐昌海协商决定该笔资金仍由赵开明保管。他知道该笔钱是矿上卖尾砂和重砂产生的资金。2006年的一天,赵开明提出不再保管该笔款,他提出由唐昌海保管,唐未反对。2013年11月,唐昌海将他和赵开明约到宁强县城一茶馆商量40万元如何处理,他提出由其三人私分,唐昌海同意,赵开明未反对。三人即驾车来到唐昌海家楼下,唐从家中取出现金30万元,他和赵开明各分133300元。他从分得的133300元中支取300元用于加油,其余存放在家中卧室床下面的皮箱里。25、提取笔录及照片证明,侦查人员从宋明宝家中卧室床下皮箱中搜出现金16万元。26、陕西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证明,2014年4月9日,宋明宝向汉中市人民检察院缴纳案款133300元。27、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赵开明供述,1999年5月至2006年3月他担任宁强县东皇沟矿会计期间,在矿长唐昌海的指示下,他将矿上出售的零星尾砂和重砂收入,共计40万元单独计账,不计入矿上的财务账。2006年3月,宋明宝接替唐昌海担任矿长,他也不再担任矿上会计,请示宋未入账的40万元如何处理,宋让他交给唐保管。2007年初,他将以其自己名字开户的一张40万元农业银行存单交给唐昌海。2013年11月,唐昌海将他和宋明宝约到宁强县城一茶楼里商量如何处理该笔款,宋明宝提出把钱分了。最后按唐昌海的意见他们三人均分。随后,宋明宝驾车带着他们来到唐昌海小区楼下,唐昌海从家中拿来30万元现金,给他和宋明宝各分了133300元。其中10万元被他用于在汉中市北街口农业银行营业部购买了短期理财产品,3万元存入其银行卡中,其余款项用于日常生活开销。28、提取笔录及照片证明,侦查人员在汉中市“大汉天一”酒店员工宿舍406室(赵开明宿舍)搜查出中国农业银行10万元投资理财业务凭证一张、中国农业银行13万元存款业务回单一张,两张单据的日期均为2013年11月24日。29、中国农业银行存款凭条证明,2005年12月19日,赵开明在农业银行存入40万元。30、陕西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证明,2014年4月9日,赵开明向汉中市人民检察院缴纳案款133300元。二、原审被告人唐昌海贪污宁强县东皇沟矿50000元一案的证据有:1、证人宋明宝的证言证明,2007年,唐昌海告诉他,农业银行正在清理不良贷款,如果给银行领导做工作,可以少还或不还银行的贷款。为了将矿上欠银行的贷款处理掉,他就和副矿长何光华、赵开明、会计唐昌军商量给银行领导送钱,让其帮忙将矿上欠银行的贷款处理掉,大家均表示同意。2007年4月,他带着唐昌军和唐昌海来到宁强农行大门口,他怕人多不好办事,就让唐昌军带着10万钱和唐昌海去找农行行长陈喜广。约十分钟,唐昌海出来告诉他,钱已送给了陈喜广。2009年底,他收到法院送达的执行通知书,才知道该笔贷款没有被处理。2、证人唐昌军的证言证明,2007年,宋明宝召集他、何光华、赵开明开会说,农业银行正在清理不良贷款,如果给银行领导送钱疏通关系,矿上的贷款可以当成不良贷款处理掉。最后他们商量从矿上支10万元钱送给陈喜广。2007年上半年的一天,宋明宝安排他取了10万元,带着他和唐昌海来到宁强县农行,宋明宝怕人多不好办事,就让他和唐昌海去见陈喜广。他和唐昌海在陈喜广办公室聊了几句,就将装着10万元钱的包交给唐昌海先出去了。约十分钟,唐昌海出来告诉他们已将钱送给了陈喜广。送给陈喜广的10万元是矿上以王德平的名义在大安地税所开具一张26万元修筑拦渣坝的发票进行了冲抵。另证明,他交给唐昌海送给陈喜广的10万元钱是2007年6月5日他从其个人名下的农业银行卡中取出的,当时银行为招揽存款,所以矿上的钱是存入他个人开户的银行卡中。3、中国农业银行取款凭条证明,2007年6月5日,唐昌军在农业银行取款10万元。4、汉中市建筑业统一发票证明,宁强县东皇沟矿于2007年12月20日以修筑拦渣坝为由开具一张金额为265131.90元的发票。5、证人陈喜广(原农业银行宁强分行行长)证言证明,2007年上半年的一天,唐昌海带着东皇沟矿的会计来到他办公室,三人闲聊了一会,东皇沟矿会计说有事便先离开了,走时还将随身携带的包交给了唐昌海。会计走后,唐昌海请他对东皇沟矿拖欠宁强农行的贷款按不良贷款政策进行剥离,说完唐昌海就从东皇沟会计给他的包里取出一沓现金送给他,他予以收受。该笔款被其挥霍。另证明,东皇沟矿会计交给唐昌海的皮包里,除唐昌海取出送给他的现金外,他还看见包里余有一沓现金。6、原审被告人唐昌海供述,他任宁强县东皇沟乡副乡长兼东皇沟矿党支部书记期间,他告诉东皇沟矿矿长宋明宝,农业银行准备上市,有剥离不良贷款的政策。宋便请他帮忙找宁强农业银行行长陈喜广将东皇沟矿欠银行的贷款进行剥离,以减轻企业的负担。同年6月许,宋明宝带着会计唐昌军和他到农业银行找陈喜广,到了银行楼下宋明宝说,他和陈不熟悉,怕人多了事情办不成,让他和会计去。他便和会计唐昌军到陈的办公室,交谈几句后,唐昌军借口有事先出去了,在其离开时将随身携带的一个黑色袋子交给了他。唐昌军离开后,他从包里取出50000元钱送给陈,并请陈对东皇沟矿欠农业银行贷款的事情多帮忙。陈予以收受。他下楼告诉宋明宝10万钱都送给了陈喜广,陈也同意帮忙。三、原审被告人唐昌海收受薛永冰10000元一案的证据有:1、证人薛永冰(宁强县汉西矿业公司总经理)的证言证明,2007年,他们矿上发生了一起安全事故,当时唐昌海任东皇沟乡副乡长,由其代表乡政府帮助公司与遇难家属协调赔偿问题,因唐昌海在处理事故中给他们提供了帮助,很好的解决了纠纷。他在事后不久到唐昌海办公室送给其现金10000元。2、原审被告人唐昌海供述,2007年,他任宁强县东皇沟乡副乡长期间,汉西矿业公司发生了一起安全事故,薛永冰给也打电话请他帮忙协调处理善后工作。他便安排死者家属到乡镇府座谈,经他出面协调为汉西矿业公司减少了经济损失,恢复了生产。事后,薛永冰为感谢他,在他办公室送给他现金10000元。他予以收受,后被其挥霍。四、原审被告人唐昌海收受吴相兵20000元一案的证据有:1、证人吴相兵证言证明,2011年,宁强县建司中标胡家坝文化站建设工程,项目经理是侯兴荣,但实际施工人是他。2012年6月,他为结算工程款找到胡家坝党委书记唐昌海,唐告诉他镇上开会研究后再定。2012年底,他在唐昌海驾驶的陕F728**黑色别克车里送给其现金20000元,并请其结算镇上拖欠的工程款。2013年1月许,镇上给他付工程款20万元。2、宁强县胡家坝镇胡政字(2011)103号文件证明,胡家坝镇政府对胡家坝综合文化站建设项目招标的实施方案。3、宁强县建设工程中标通知书证明,宁强县建筑工程公司于2011年12月15日中标宁强县胡家坝镇政府综合文化站工程。4、工程收款凭证、农村信用合作社电汇凭证证明,2013年1月30日,宁强县胡家坝财政所支付宁强县建筑公司工程款20万元。5、证人候兴荣证言证明,他系宁强县建筑工程公司的项目经理,其项目经理资格证是由公司统一管理、使用。他没有承建过胡家坝镇文化站的工程,也不认识吴相兵。6、证人赵红明(宁强县建筑工程公司副经理)证言证明,该公司于2011年10月中标胡家坝镇文化站的工程,公司决定由候兴荣为项目部经理,但实际是由吴相兵承建,吴相兵给公司交3%的管理费。7、证人张有均(宁强县胡家坝镇镇长)证言证明,胡家坝镇所有的财政支出虽由他签字,但镇上所有的财政支出前都必须向唐昌海汇报。8、原审被告人唐昌海供述,2012年12月,宁强县汉源镇个体建筑老板吴相兵在宁强县城羌州路找到他,并在他所驾驶的陕F728**黑色别克车里送给他现金20000元,请他将镇上拖欠其修建文化站的工程款予以结算。同年底,镇上给吴相兵付了部分工程款,但具体多少他记不清了。另供述,他收受吴相兵的20000元用于家庭开支。五、原审被告人唐昌海收受王林购物卡5000元一案的证据有:1、证人王林的证言证明,2012年9月,他承揽了宁强县胡家坝镇的移民安置工程。该工程完工后,唐昌海通知他结款,但镇上只给其结算10万元,与他承揽的工程总价相差太大,因此,他没有结算。过了几天,即2012年腊月,他为多结工程款,在唐昌海办公室送给唐一张5000元的购物卡。唐收受后便安排张镇长给他结算了20万元的工程款。2、借据及农村信用社支票二张证明,王林于2013年2月4日、6月5日两次在宁强县胡家坝镇政府借支工程款各20万元。3、证人张有均证言与原审被告人唐昌海收受吴相兵20000元一案的证言一致。4、原审被告人唐昌海供述,2012年腊月,王林在他办公室以拜节名义送给他一张5000元的购物卡,他给王林结算拖欠的工程款20万元。另供述,他将卡里的钱消费完后,卡被商家回收了。六、原审被告人唐昌海收受万渝杰40000元一案的证据有:1、证人万渝杰的证言证明,2013年3月,朋友许子平想和他开办生猪养殖厂,并告诉他宁强县的土地价格较低,且其和宁强县胡家坝的党委书记唐昌海关系好,可以在此地投资办厂。随后,他去胡家坝镇找到唐昌海,告知其准备在他们镇上投资建设生猪养殖厂。唐昌海和其镇上的副书记还带着他考察了胡家坝镇徐家坝村的土地。考察后,唐昌海告诉他,现在土地比较紧张,如果建生猪养殖厂还需到县上找人打点,让他先拿20000元。当时他就从包里取出20000元交给了唐昌海。一周后,唐昌海说,现在基本农田控制得比较严,让他再拿20000元,他又交给其20000元。十天许,唐昌海打电话说,胡家坝镇是汉江水的源头,生猪养殖会污染水源,不能办生猪养殖厂,但直到现在唐昌海也没有把钱退给他。2、证人邓俊(原宁强县胡家坝镇党委副书记)的证言证明,2014年4月,万老板想在胡家坝许家山投资建养猪厂,他还陪同唐昌海带着万老板考察了两宗地。唐昌海还在镇上开会时说过镇上要引进一个生猪养殖项目,但其他情况他就不清楚了。3、原审被告人唐昌海的供述,2013年4月,胡家坝的许子平打电话告诉他,有个姓万的老板准备在镇上办一个100亩左右的生猪养殖厂,并请他给予帮忙。过了一会,万老板就到了胡家坝镇,他便和镇上的副书记带着其到许家坝村查看土地,当时万老板就看上了一块100亩左右的土地。他告诉万老板,该块土地是基本农田,手续比较麻烦,但他会尽快和县上相关部门联系。随后,万老板在他办公室送给他现金20000元,请他在征地上多帮忙。他在和相关部门联系后得知,该块土地为基本农田不能改变性质,以及该地为汉江水源源头,不能被污染。他将此事告知了万老板,但万老板不想放弃这块土地,希望他能再帮忙协调,并再次到他办公室送给他现金20000元。事后,他找了相关部门,但事情未办成。另供述,他将收受的40000元和自己的工资一起存入了宁强县南大街农业银行。七、原审被告人唐昌海收受杨春安20000元一案的证据有:1、证人杨春安的证言证明,2013年10月许,他找到唐昌海,请其帮忙承揽宁强县胡家坝镇高家山村至杨寺庙村通村水泥路工程,并送给其现金20000元。当时唐昌海是胡家坝镇党委书记,如果不通过招标,其对此公路由谁承建有决定权。但该事还没定下来,唐昌海就被检察院带走了。2、宁强县交通局宁交发(2013)23号、宁交函(2013)90号文件证明,2013年村通水泥路建设计划中包括杨高路的新改建工程,以及该工程的承建实行招、投标。3、原审被告人唐昌海供述,2013年11月,杨春安找到他,称其想承揽宁强县胡家坝镇高家山村至杨寺庙村通村水泥路工程,他告诉杨春安,工程要招投标,并答应他帮忙联系招标公司。说完,杨春安就将20000元钱塞到了他的上衣口袋。他将这20000元存入宁强县农业银行。另供述,他在事后向县交通局打听过该工程,但还没来得及给其帮忙,就被检察院带走了。二审中,检察员当庭出示了以下新证据:1、工龄审查表证明,唐昌海于2001年经宁强县人事和劳动社会保障局批准为乡企局正式干部。2、宁强县东皇沟矿东铅矿字(2006)5号通知证明,2006年度,宋明宝(矿长)、唐昌海(支部书记)、赵开明(副矿长)三人在东皇沟矿分管工作的安排。3、宁强县东皇沟乡人民政府代表大会主席团东人发(2005)5号文件证明,东皇沟乡人大主席团通知2005年7月7日召开第十届人大五次会议,补选乡人大主席团主席、乡人民政府副乡长。4、宁强县检察院办案说明证明,东皇沟乡于2011年撤乡并镇,因档案资料管理混乱未查找到唐昌海任原东皇沟乡副乡长的任职文件及选举结果的证明材料。5、企业法人申请开业登记注册书证明,宁强东皇沟矿于1989年10月25日申请登记,其经济性质为:集体所有制。6、申请变更法人报告、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证明,1999年4月20日东皇沟矿申请将该矿原法定代表人杜绍忠变更为唐昌海;2006年3月29日东皇沟矿申请将原法定代表人唐昌海变更为宋明宝。7、营业执照二份证明,宁强县东皇沟矿营业执照注册号:6123261000156,执照有效期限期:2004年9月27日至2008年9月27日,经济性质:集体企业,法定代表人唐昌海,2006年3月29日法定代表人更换为宋明宝。以上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相互关联印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唐昌海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与上诉人宋明宝、赵开明将东皇沟矿的集体财产40万元截留、私分,原审被告人唐昌海、上诉人宋明宝、赵开明的行为均构成贪污罪;原审被告人唐昌海还将东皇沟矿现金50000元占为已有,其行为亦构成贪污罪;原审被告人唐昌海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财物共计95000元,其行为构成受贿罪。原公诉机关指控原审被告人唐昌海犯贪污罪、受贿罪的事实及罪名成立,依法应二罪并罚;上诉人宋明宝、赵开明犯贪污罪的事实及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惩处。原审被告人唐昌海到案后主动交待了贪污的事实,属自首,其还主动交待了侦查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他受贿事实,属坦白,以及其到案后积极退缴了全部赃款,依法可对原审被告人唐昌海犯贪污罪减轻处罚、犯受贿罪从轻处罚;上诉人宋明宝、赵开明到案后如实供述,属坦白,并积极退还了全部赃款,酌情可从轻处罚。上诉人宋明宝的辩护人提出,其在担任矿长时,本案涉案的40万元公款已被唐、赵二人截留,宋明宝仅参与分配,只应对其分得的133300元承担刑事责任,以及其分得的133300元中应减去宋明宝支付三益公司库房租赁费24000元,郑武民工资10000元,经查,宋明宝担任矿长时,唐昌海即将截留40万元的事实告知宋明宝,其后又与唐昌海、赵开明共同商议,并私分该款,其行为构成共同犯罪,其贪污金额应为40万元,对于宋明宝支付租赁费、工资的行为,因其辩护人所提交的证据并不能证明宋明宝是将该款项用于公务支出,对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宋明宝的辩护人提出,其在共同犯罪中作用小于唐、赵二人,属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以及赵开明的辩护人提出,其未担任会计后,即按照宋明宝的安排将该截留的40万元交唐昌海保管,并在商议私分的过程中,其也只是听从于唐、宋二人安排,故赵开明在共同犯罪中亦属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经查,唐昌海、赵开明私自截留东皇沟矿集体财产40万元,宋明宝担任矿长后,唐昌海即告知其该笔款项及来源,赵开明未担任东皇沟矿会计后,宋明宝又与唐昌海商议该款由唐昌海保管,其后,三人又共同商议私分该款。宋明宝、赵开明、唐昌海的行为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为主犯,宋明宝的辩护人,以及赵开明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宋明宝和赵开明的辩护人还提出,宋明宝、赵开明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并积极退赔全部赃款,认罪态度好,应从轻处罚。经查,宋明宝、赵开明的辩护人提出的从轻处罚情节原审在量刑时已作了考虑并进行了从轻处罚,故对宋明宝、赵开明的辩护人提出的辩解意见不予支持。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程序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晓敏代理审判员  陈朝阳代理审判员  张小娟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高 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