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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桂市刑执字第50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秦润贵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秦润贵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桂市刑执字第503号罪犯秦润贵。现在广西桂林监狱服刑。本院于2000年12月2日作出(2000)桂市刑初字第12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秦润贵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章萍华经济损失人民币2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1年1月17日交付执行。2003年6月9日经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2005年10月、2007年3月、2009年5月、2011年5月、2013年7月经本院裁定减刑五次,共获减刑六年十个月。刑期至2016年2月8日止。执行机关广西桂林监狱于2015年2月2日提出减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三年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广西桂林监狱以罪犯秦润贵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秦润贵在服刑期间经多次减刑后能继续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度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自2013年3月至2014年10月止累计获奖励分86.85分。该犯未履行民事赔偿,其户籍所在地的灵川县灵田镇力水村民委员会小水村民小组、灵川县灵田镇力水村民委员会、灵川县司法局灵田司法所、灵川县灵田镇人民政府民政办公室均证明其家庭经济困难无能力履行民事赔偿。为此,执行机关提供了犯人计分考核手册和罪犯评审鉴定表等书证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秦润贵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八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秦润贵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三年,并处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章萍华经济损失人民币20000元不变(刑期至2015年4月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文曙光审判员  肖四平审判员  许志成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文胜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