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阳民初字第0009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4-03
案件名称
杨琳、任震宇与唐莉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琳,任震宇,唐莉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阳民初字第00096号原告杨琳。原告任震宇。委托代理人孙建红(受杨琳、任震宇共同特别授权委托),江苏行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包杰(受杨琳、任震宇共同特别授权委托),江苏行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唐莉。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琳、任震宇诉被告唐莉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杨琳、任震宇于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杨琳、任震宇的撤诉申请并未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亦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杨琳、任震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250元减半收取9625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4625元,由杨琳、任震宇负担。代理审判员 魏广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周志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