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安民初字29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陶容与母小平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某,母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江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安民初字292号原告陶某(又名陶某甲),女,1984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务农,住江安县阳春镇。委托代理人陶建民、王华,四川酒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母某,男,1975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务农,住江安县阳春镇。本院在审理原告陶某与被告母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陶某于2015年2月10日以原、被告已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陶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陶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陶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先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刘 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