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翠屏民保字第127-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原告陈林诉被告郭兴玉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林,郭兴玉,唐华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翠屏民保字第127-1号原告:陈林,男,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被告:郭兴玉,男,住四川省高县。被告:唐华丽,女,住四川省宜宾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林诉被告郭兴玉、唐华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林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对郭兴玉、唐华丽所有的价值499万元的财产予以查封、冻结、扣押,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陈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证该案审结后的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扣押郭兴玉、唐华丽所有的价值499万元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龙科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梁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