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晋民初字第121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4-17
案件名称
原告曾某某与被告洪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某某,洪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晋民初字第1213号原告曾某某,住晋江市。被告洪某某,住晋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曾某某与被告洪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曾某某于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曾某某申请撤回起诉,属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曾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5元,因撤诉减半收取122.5元,由原告曾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小燕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黄东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