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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奎执字第86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4-09

案件名称

孙杭州与新建业置业发展(潍坊)有限公司人事争议执行裁定书(1)

法院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杭州,新建业置业发展(潍坊)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奎执字第866���申请执行人:孙杭州。被执行人:新建业置业发展(潍坊)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熙毅,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孙杭州与被执行人新建业置业发展(潍坊)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纠纷一案,潍坊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潍劳人仲案字(2014)第59号仲裁调解书已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法定义务的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我院作出的潍劳人仲案字(2014)第59号仲裁调解书的执行。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文智审 判 员 陈俊山审 判 员 韩 冰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刘 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