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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观民一初字第0012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原告谢学彪诉被告苏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学彪,苏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观民一初字第00124号原告:谢学彪,男,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委托代理人:徐维群,安庆市德宽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毕春梅,女,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被告:苏杨,男,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分公司,住所地安庆市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姚朝祥,经理。委托代理人:朱敏,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谢学彪诉被告苏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谢学彪于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谢学彪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谢学彪撤回起诉。审��判长马利平审 判 员  朱学燕人民陪审员  严春梅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潘 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