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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包民二初字第00082-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安徽省经纬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安徽海生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谢本军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省经纬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安徽海生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谢本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包民二初字第00082-1号原告:安徽省经纬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包河区。法定代表人:欧阳承银,董事长。被告:安徽海生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法定代表人:丁文生,总经理。被告:谢本军,男,1973年12月25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省经纬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海生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谢本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因原告安徽省经纬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海生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谢本军经调解达成一致意见后,被告方已履行约定内容,原告安徽省经纬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申请解除对被告方的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裁定如下:立即解除对被告安徽海生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谢本军银行存款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史 芸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阮继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