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执字第15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3-10
案件名称
任某甲与任某乙赡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某甲,任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执字第159号申请执行人任某甲,男,1947年4月9日出生,汉族,莱西市人。被执行人任某乙,男,43岁,汉族,莱西市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任某甲与被执行人任某乙赡养费纠纷一案中,莱西市人民法院(2014)西民初字第3012号民事判决书已审结,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2014年赡养费6524元及案件受理费160元共计6684元。本院立案执行后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并责令其限期履行义务。2015年2月13日被执行人向本院交付案款6684元,2015年2月16日向申请执行人发还案款6684元。据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莱西市人民法院(2014)西民初字第3012号民事判决书2014年赡养费执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高培峰审判员 姚增军审判员 宫良基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忠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