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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郴苏民初字第122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4-24

案件名称

原告郴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曾利明、杨名英、曾建林、肖冬香、曾庆海、汪齐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郴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曾利明,杨名英,曾建林,肖冬香,曾庆海,汪齐英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郴苏民初字第1221号原告郴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廖阳彪,该行董事长。被告曾利明,男。被告杨名英,女。被告曾建林,男。被告肖冬香,女。被告曾庆海,男。被告汪齐英,女。本院在审理原告郴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曾利明、杨名英、曾建林、肖冬香、曾庆海、汪齐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郴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15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郴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858.86元,减半收取929.43元,由原告郴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李 乐代理审判员 邓 敏人民陪审员 李大华二〇一五年二月一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李林莎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