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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广民一初字第8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3-30

案件名称

燕传秀与山东山泰集团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燕传秀,山东山泰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民一初字第89号原告燕传秀,女,1975年8月20日出生,汉族。被告山东山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迎宾路东首。法定代表人宋城,该公司经理。原告燕传秀诉被告山东山泰集团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燕传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燕传秀负担。审判员  石艳田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丹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