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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民二初字第5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4-09

案件名称

余丽辉与相江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丽辉,相江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民二初字第50号原告:余丽辉。被告:相江波。本院在审理原告余丽辉诉被告相江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余丽辉于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余丽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丽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余丽辉负担。审判员  才让加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 楠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