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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句诉保字第4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杨欢与尚扣根、虞静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句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欢,尚扣根,虞静,王丽,赵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句诉保字第49号申请人杨欢。委托代理人郑玉平,江苏民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尚扣根。被申请人虞静。被申请人王丽。被申请人赵磊,兵指字第351799。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杨欢与被申请人尚扣根、虞静、王丽、赵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杨欢于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尚扣根、王丽所有的位于句容市华阳镇万宏天源城4幢203室房产(产权证号:01××10)、被申请人尚扣根所有的车牌号为苏A×××××号汽车一辆、被申请人王丽所有的车牌号为苏A×××××号汽车一辆;查封被申请人虞静、赵磊所有的位于南京市雨花台区宁双路9号房产,保全金额120万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尚扣根、王丽所有的位于句容市华阳镇万宏天源城4幢203室房产(产权证号:01××10)、被申请人尚扣根所有的车牌号为苏A×××××号汽车一辆、被申请人王丽所有的车牌号为苏A×××××号汽车一辆。二、查封被申请人虞静、赵磊所有的位于南京市雨花台区宁双路9号房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颜 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万小玲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5)句诉保字第49-1号句容市房产业发展服务中心:关于申请人申请人杨欢与被申请人尚扣根、虞静、王丽、赵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5)句诉保字第49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查封被申请人尚扣根、王丽所有的位于句容市华阳镇万宏天源城4幢203室房产(产权证号:01××10),查封期限三年。查封期间该财产不得买卖、转让、过户、抵押、赠与等。附:民事裁定书一份二O一五年二月十六日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5)句诉保字第49-2号南京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关于申请人申请人杨欢与被申请人尚扣根、虞静、王丽、赵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5)句诉保字第49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查封被申请人尚扣根所有的车牌号为苏A×××××号汽车一辆、被申请人王丽所有的车牌号为苏A×××××号汽车一辆,查封期限二年。查封期间该财产不得买卖、转让、过户、抵押、赠与等。附:民事裁定书一份二O一五年二月十六日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5)句诉保字第49-3号:关于申请人申请人杨欢与被申请人尚扣根、虞静、王丽、赵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5)句诉保字第49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查封被申请人虞静、赵磊所有的位于南京市雨花台区宁双路9号房产,查封期限三年。查封期间该财产不得买卖、转让、过户、抵押、赠与等。附:民事裁定书一份二O一五年二月十六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