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陇执字第0008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关于卢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卢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陇执字第00088号申请执行人张某,男,1989年2月10日出生。被执行人卢某,女,1990年1月16日出生。关于卢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案,陇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4日作出的(2015)陇民初字第0003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由卢某负担孩子抚育费15000元,于调解生效后当即付清。卢某未按期履行义务,张某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案件执行款15000元,申请人已全部领取;且双方协商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自愿放弃迟延履行金的执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陇民初字第00037号民事调解书第(二)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黄周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肖 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