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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繁民一初字第0026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3-26

案件名称

石亚兰与黄书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繁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繁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亚兰,黄书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繁民一初字第00268号原告:石亚兰,女,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被告:黄书龙,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石亚兰与被告黄书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石亚兰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石亚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亚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石亚兰负担。审判员 耿 群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任雪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