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繁民一初字第0026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3-26
案件名称
石亚兰与黄书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繁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繁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亚兰,黄书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繁民一初字第00268号原告:石亚兰,女,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被告:黄书龙,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石亚兰与被告黄书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石亚兰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石亚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亚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石亚兰负担。审判员 耿 群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任雪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