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大民初字第40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张璐璐与张海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璐璐,张海龙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初字第409号原告:张璐璐。被告:张海龙。本院于2015年2月3日受理原告张某诉被告张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王子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在未向被告张某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传票前,原告张某于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的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王子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尤鹏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