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江中法立民终字第7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吕建荣与江门市中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江门市粤晖燃料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吕建荣,江门市中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江门市粤晖燃料有限公司,叶国华,邓雅基,邓宇基,邓建常,叶富荣,邓勇彬,何业雄,佛山市远博能源有限公司,广州业宝饲料有限公司,叶广锋,叶国贤,衡山中控国际纸业有限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中法立民终字第7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吕建荣,男,1965年5月11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门市中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燕旭。委托代理人:余景辉,系该公司法务专员。委托代理人:曾柏章,系该公司法务专员。原审被告:江门市粤晖燃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叶富荣。原审被告:叶国华,男,1970年4月5日出生,汉族。原审被告:邓雅基,女,1977年3月31日出生,汉族。原审被告:邓宇基,男,1981年4月13日出生,汉族。原审被告:邓建常,男,1969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原审被告:叶富荣,男,1971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原审被告:邓勇彬,男,1986年3月4日出生,汉族。原审被告:何业雄,男,1976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原审被告:佛山市远博能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邓勇彬。原审被告:广州业宝饲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业雄。原审被告:叶广锋,男,1970年9月21日出生,汉族。原审被告:叶国贤,男,1966年8月14日出生,汉族。原审被告:衡山中控国际纸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吕建荣。上诉人吕建荣因与被上诉人江门市中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江门市粤晖燃料有限公司、叶国华、邓雅基、邓宇基、邓建常、叶富荣、邓勇彬、何业雄、佛山市远博能源有限公司、广州业宝饲料有限公司、衡山中控国际纸业有限公司、叶广锋、叶国贤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2014���江新法民四初字第1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原审法院书面通知上诉人吕建荣自接到通知书之次日起七天内预交案件上诉费,吕建荣书面向本院提出缓交上诉费。本院于2015年1月27日书面通知不予减免诉讼法并通知吕建荣自接到通知书之次日起七天内预交案件上诉费,但上诉人吕建荣并无如期交纳。本院认为:当事人应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上诉人吕建荣提出上诉后,不依法交纳案件上诉费,对其上诉应按自动撤诉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吕建荣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2014)江新法民四初字第158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汉锡审判员  谭力强审判员  张 锋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谭艳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