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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南执字第1473-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6-01-27

案件名称

顾某与张某离婚���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顾某,张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南执字第1473-1号申请执行人顾某。被执行人张某。申请执行人顾某与被执行人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25日作出的(2014)南扬民初字第3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张某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10日内给付顾某归并款133934元。因被执行人张某未按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8月19日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强制扣划被执行人张某公积金存款10800元,后被执行人张某交纳1947元执行费,对剩余款项被执行人张某提出按月支付3000元至债务还清为止并实际已按月支付,申请执行人顾某亦表示同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双方当事人达成还款一致意见,但因履行时间较长,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南扬民初字第003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执行长  蒋慕锡执行员  奚 刚执行员  赵志峰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徐 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