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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焉垦执字第0002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韩新友与邹革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焉耆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新友,邹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焉耆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焉垦执字第00028号申请执行人韩新友,男,1938出生.委托代理人韩华玉,女,1970年出生.(系韩新友之女)被执行人邹革,男,1967出生.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焉垦民初字第5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20日向被执行人邹革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邹革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案件款130610.33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邹革已履行案款86100元,剩余50000元案款双方已达成协议于2016年2月1日付清,协议内容已制作笔录,经双方认可后签字捺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对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焉耆垦区人民法院(2014)焉垦民初字第54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的本次执行;二、申请执行人韩新友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 涛审判员 祝焕生审判员 刘春辉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杨 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