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佳刑执字第23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235赵旭东减刑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赵旭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佳刑执字第235号罪犯赵旭东,男,1964年8月10日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籍贯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现在黑龙江省香兰监狱服刑。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6日以(2009)西刑初字第100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赵旭东犯故意伤害、敲诈勒索、非法持有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3年1月减刑一年六个月。执行机关黑龙江省香兰监狱于2015年2月2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提出减刑意见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经对罪犯赵旭东原犯罪的审判,在监认罪服法改造、犯罪心理矫正、文化法律学习、回归社会劳动技能掌握、执行财产刑及再犯罪危险等情况综合考查测评,可以认定:罪犯赵旭东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严格遵守监规,认真接受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能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并很好完成任务,一贯表现好,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赵旭东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自2009年5月13日至2019年5月1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韶伟审判员 佟 毅审判员 周金星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史俊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