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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泰虹民初字第092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4-22

案件名称

李建美与泰兴市滨江镇褚港村村委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泰虹民初字第0924号原告李建美。委托代理人刘继东,泰州市高港区胡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泰兴市滨江镇褚港村村委会。委托代理人陈猛,泰兴市滨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建美与被告泰兴市滨江镇褚港村村委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建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775元,由原告李建美负担。主审法官 陈 轼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法官助理 严 超书 记 员 杨明月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