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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执字第13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山东通发实业有限公司与秦皇岛市建鹏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执字第139号申请执行人山东通发实业有限公司执行秦皇岛市建鹏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4日作出(2014)长商初字第58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4年12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2月22日立案执行。本院立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因经济困难,外欠债多,暂无履行能力。又因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长执字第139号一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可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爱国审判员  郝晓波审判员  张昌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高庆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