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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拱民初字第12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3-13

案件名称

张立英与浙江广通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拱民初字第122号原告:张立英。委托代理人。被告:浙江广通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上城区水澄路x号x楼。法定代表人:王学农,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施海寅、王鹤仪,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立英与被告浙江广通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立英于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杭州张立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立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立英负担。审 判 员 郭丁观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林珊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