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通中民诉终字第0000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3-31
案件名称
陈新与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2010年)》: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中民诉终字第00003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陈新。上诉人陈新不服启东市人民法院(2014)启久民诉初字第0000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启东市王鲍镇中施村村民委员会多年来严重损害村集体和个人利益,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应支持受损的单位或者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原审裁定对本案不予受理错误。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并依法受理本案。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称启东市王鲍镇中施村村民委员会多年来严重损害村集体和个人利益,要求公布该村委会的相关事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乡、镇的人民政府或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门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依法公布。原审法院认为陈新的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吴宗建审 判 员 杨新祥代理审判员 杨 谦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宋玉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