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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虹执字第359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上海大宴楼餐饮有限公司与上海天翔大酒店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大宴楼餐饮有限公司,上海天翔大酒店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虹执字第3598号申请执行人上海大宴楼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法定代表人朱宏光,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钱强。被执行人上海天翔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法定代表人黄新,董事长。原告上海大宴楼餐饮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天翔大酒店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虹民三(民)初字第2855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上海大宴楼餐饮有限公司于2014年11月5日向本院申请,要求义务人上海天翔大酒店有限公司赔偿损失20万元,受理费2,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上海天翔大酒店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按期至本院履行。本院依法冻结上海永乐通讯设备有限公司应支付给被执行人上海天翔大酒店有限公司房屋租赁费,因付款期限未届满,目前无法全额执行完毕,申请人同意暂缓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表示付款期限未届满,同意暂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虹民三(民)初字第2855号民事判决所产生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吉旺晟审 判 员  丁 洁代理审判员  陈孝铭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史晓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第二百五十八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