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二七民一初字第358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郭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二七民一初字第3587号原告郭某某,男,1970年12月9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靳会浩、景朝强,郑州市管城区十八里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某某,女,1968年6月1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郭某某承担。审判员  陈书冉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瑞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