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南法沥民一初字第8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陈国兴与丁胜杰、严小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国兴,丁胜杰,严小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南法沥民一初字第86号原告陈国兴,男,汉族,住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被告丁胜杰,男,汉族,住湖北省保康县。被告严小丽,女,汉族,住四川省彭山县。本院于2015年1月26日受理原告陈国兴与被告丁胜杰、严小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5年2月15日以与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国兴在本案宣判前申请撤回对被告丁胜杰、严小丽的起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国兴撤回起诉。本案因原告申请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533.7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肖英青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黄东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