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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南法沥民一初字第8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陈国兴与丁胜杰、严小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国兴,丁胜杰,严小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南法沥民一初字第86号原告陈国兴,男,汉族,住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被告丁胜杰,男,汉族,住湖北省保康县。被告严小丽,女,汉族,住四川省彭山县。本院于2015年1月26日受理原告陈国兴与被告丁胜杰、严小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5年2月15日以与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国兴在本案宣判前申请撤回对被告丁胜杰、严小丽的起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国兴撤回起诉。本案因原告申请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533.7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肖英青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黄东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