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民一初字第16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4-09
案件名称
张秀梅与马海星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马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民一初字第160号原告:张某某。被告:马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蒙自康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文博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