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蒙民一初字第0031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孙锋青与朱文民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锋青,朱文民,朱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蒙民一初字第00317号原告:孙锋青,男,汉族,1959年10月16日出生,住蒙城县城关镇。被告:朱文民,男,汉族,1953年3月2日出生,住蒙城县城关镇。被告:朱峰,男,汉族,29岁,住蒙城县城关镇。本院在审理原告孙锋青诉被告朱文民、朱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孙锋青于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锋青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75元,予以免交。审判员  张文良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薛少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