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蒙民一初字第0031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孙锋青与朱文民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锋青,朱文民,朱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蒙民一初字第00317号原告:孙锋青,男,汉族,1959年10月16日出生,住蒙城县城关镇。被告:朱文民,男,汉族,1953年3月2日出生,住蒙城县城关镇。被告:朱峰,男,汉族,29岁,住蒙城县城关镇。本院在审理原告孙锋青诉被告朱文民、朱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孙锋青于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锋青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75元,予以免交。审判员 张文良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薛少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