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滨汉执字第249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王静新与田国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静新,田国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滨汉执字第2490号申请执行人王静新。被执行人田国华。申请执行人王静新与被执行人田国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17日作出(2014)滨汉民初字第151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静新于2014年9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田国华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裁定如下:本院(2014)滨汉民初字第1513号民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陈志强审 判 员 孙玉明人民陪审员 朱焕芹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李合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