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定民一初字第0022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4-08
案件名称
袁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定民一初字第00224号原告:袁某,汉族。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计成现承担。代理审判员 秦明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胡 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