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招金民初字第4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3-26
案件名称
张宁与张帅身体权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招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招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宁,张帅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招金民初字第40号原告张宁,女,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住招远市。委托代理人张致江(系原告父亲),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住招远市。被告张帅,男,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住即墨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宁与被告张帅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宁于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宁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宁负担。审判员 邵展南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XX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