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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招金民初字第4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3-26

案件名称

张宁与张帅身体权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招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招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宁,张帅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招金民初字第40号原告张宁,女,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住招远市。委托代理人张致江(系原告父亲),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住招远市。被告张帅,男,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住即墨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宁与被告张帅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宁于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宁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宁负担。审判员  邵展南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XX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