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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蒙执字第62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5-01

案件名称

山东蒙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刘永章、侯淑萍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蒙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蒙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永章,侯淑萍,王伟,刘永强,刘兆坤,徐勤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蒙执字第627号申请执行人山东蒙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责人徐长青,职务:董事长。被执行人刘永章。被执行人侯淑萍。被执行人王伟,农民。被执行人刘永强,农民。被执行人刘兆坤,农民。被执行人徐勤德,农民。申请执行人山东蒙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永章、侯淑萍、王伟、刘永强、刘兆坤、徐勤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4)蒙商初字第44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蒙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蒙阴县信用社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2月5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180000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被执行人至今对申请执行人尚有到期债务180000元及利息未清偿,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申请执行人山东蒙阴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永章、侯淑萍、王伟、刘永强、刘兆坤、徐勤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2014)蒙商初字第445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二、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爱国审判员  肖健东审判员  张力邦二〇一五年二月一十六日书记员  于金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