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娄中执字第49-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刘璋与刘印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娄底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娄中执字第49-3号申请执行人刘璋。被执行人刘印。本院于2015年4月27日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刘璋与被执行人刘印追偿权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娄星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22日作出的(2013)娄星民二初字第123号民事判决书确认,因杨小平与申请执行人刘璋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刘璋对其垫付的借款本金1000万元及利息对被执行人刘印有追偿权。现经三方协商,被执行人刘印同意以其所有的座落于娄底市娄星区农贸市场的部分房产以物抵债。被执行人刘印已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刘印暂无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为避免案件的久执不结,以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较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刘璋发现被执行人刘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凭生效法律文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或向被执行人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申请执行人刘璋与被执行人刘印追偿权纠纷一案(2013)娄星民二初字第12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景星审 判 员 李 静代理审判员 黎 畅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唐 波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璋与被执行人刘印追偿权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3月16日作出(2015)娄中执字第49-1号执行裁定,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刘印所有的座落于娄底市娄星区农贸市场产权证号为00188101、00188102、00188103、00188104、00188105、00188246、0018247、00188248、00188249、00188250、00187648、00187649、00187650、00188282、00188351、00188352等十六处房产。现因申请执行人刘璋与被执行人刘印达成了债务清偿协议书,申请执行人刘璋向本院申请解除对上述房产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刘印所有的座落于娄底市娄星区农贸市场产权证号为、00188101、00188102、00188103、00188104、00188105、00188246、0018247、00188248、00188249、00188250、00187648、00187649、00187650、00188282、00188351、00188352等十六处房产的轮候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刘景星二0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曹胜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