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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怀民二初字第0015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钮怀安与陈雷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钮怀安,陈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怀民二初字第00159号原告:钮怀安,男,1966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安徽省怀远县。委托代理人:张培近,怀远县古城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雷,男,1986年3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钮怀安与被告陈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钮怀安于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钮怀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钮怀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钮怀安负担。代理审判员  尚凯飞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周建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