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秀法民初字第0132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4-17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秀山支行与翟玉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秀山县支行,翟玉良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秀法民初字第01324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秀山县支行(以下简称农行秀山支行),住所地: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以下简称秀山县)中和街道凤翔路82号。负责人罗红文,农行秀山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陈勇,农行秀山支行职工。被告翟玉良,女,1965年9月4日出生,汉族,重庆市秀山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农行秀山支行诉被告翟玉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农行秀山支行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农行秀山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农行秀山支行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田慧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