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辽中民三初字第71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4-16

案件名称

原告沈阳合众广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汪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合众广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汪波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辽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辽中民三初字第715号原告沈阳合众广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辽中县。法定代表人邢帅,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宁井德,男,汉族,无职业,住址辽中县。被告汪波,男,汉族,农民,住址辽中县。原告沈阳合众广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汪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7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赵晓威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阳合众广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赵晓威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吴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