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呼刑减字第69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3-12
案件名称
罪犯石海如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石海如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二条第一款
全文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呼刑减字第697号罪犯石海如,男,1972年2月6日生,汉族,出生地山西省朔州市,小学文化,现在内蒙古自治区��和浩特第二监狱服刑。内蒙古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23日作出(2012)乌前刑初字第4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石海如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没收个人财产1万元(已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8月7日交付执行。刑满日期:2026年9月29日止。执行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第二监狱于2015年2月2日以罪犯石海如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检察机关提出减刑检察意见,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第二监狱认为,罪犯石海如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计分考核中,于2013年4月、7月、11月、2014年4月、7月连续记功5次,并被评为2013年度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经审理查明,罪犯石海如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有执行机关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记功奖惩审批表和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学习考核卡、罪犯减刑检察意见书以及其他相关证据材料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石海如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石海如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的刑罚执行。刑期从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5年2月16日起至2025年9月2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张 剑审判员 赵 瑞 辰审判员 窦 双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多��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