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桂市刑执字第48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刘成卡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成卡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桂市刑执字第485号罪犯刘成卡。现在广西桂林监狱服刑。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8月7日作出(2009)花刑初字第53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成卡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原审被告人刘成卡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0月13日以(2009)穗中法刑二终字第572号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12月17日交付执行。2012年7月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三个月。刑期执行至2016年5月31日止。执行机关广西桂林监狱于2015年1月30日提出减刑一年一个月,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广西桂林监狱以罪犯刘成卡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刘成卡在服刑期间,2012年9月受禁闭处罚一次,经警官教育后,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度获监狱改造积极分子。自2012年3月至2014年10月止累计获奖励分95.66分。该犯未缴纳罚金。其户籍所在地的田阳县五村镇弄里村民委员会、田阳县司法局五村司法所、田阳县五村镇人民政府民政办公室均证明其家庭困难,无能力缴纳罚金。为此,执行机关提供了犯人计分考核手册和罪犯评审鉴定表等书证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刘成卡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成卡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不变(刑期执行至2015年4月3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文曙光审 判 员 谢国泉代理审判员 谢 辉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文胜昔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