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榆刑初字第41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4-03
案件名称
黄某甲、孙某甲妨害公务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甲,孙某甲
案由
妨害公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榆刑初字第410号公诉机关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甲,女,1963年10月15日出生于吉林省榆树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榆树市。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2014年7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9日被执行逮捕,同年12月19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孙某甲,女,1964年8月24日出生于吉林省榆树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榆树市。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2014年7月22日被拘留,9月24日被执行逮捕,同年12月19日被取保候审。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检察院以榆检公刑刑诉(2014)4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甲、孙某甲犯妨害公务罪,于2014年12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检察院指派理检察员杨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甲、孙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己审理终结。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7月21日22时许,榆树市公安局民警马某某、王某甲、张某某及协警龚某某等人在榆树市保健医院六楼执行公务时,被孙某甲、黄某甲殴打致伤,致使公安机关无法正常执行公务。公诉机关针对上述指控,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等证据,并认为被告人黄某甲、孙某甲以暴力方法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公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甲、孙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21日因路占华在榆树市保健医院分娩过程中死亡一事,路占华家属到医院与医院就如何解决此事而产生纠纷。后榆树市公安局干警到医院维持秩序,在依法执行公务的过程中,民警马某某、王某甲、张某某及协警龚某某等人被被告人黄某甲、孙某甲撕打致伤。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一)书证1.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证实,本案由民警王某甲于2014年7月22日报案。公安机关于2014年7月22日对本案进行立案侦查。2.到案情况及破案报告证实,2014年7月21日22时许,榆树市公安局城郊派出所民警在榆树市保健医院六楼执行公务,被孙某甲、黄某甲等人撕扯殴打。榆树市公安局民警将黄某甲口头传唤到公安机关,2014年7月22日18时许,榆树市公安局将孙某甲口头传唤至公安机关。3.榆树市医院门诊病历证实,民警王某甲、张某某、龚某某、马某某等人伤情情况。4.户籍证明证实,黄某甲、孙某甲的自然身份情况。注明:该二人在管辖区内无前科劣迹。(二)证人证言1.证人黄某乙证言证实,昨天早上八点左右,我媳妇路占华来保健医院生孩子,我媳妇12点左右进的分娩室,12点40分我问大夫咋样了?大夫让我拿瓶矿泉水,说能正常生,1点20分左右,从分娩室出来一个大夫,问我路占华吃东西没有,我说吃了,大夫让我去买巧克力,我送完巧克力有10多分钟后,大夫说人在抢救呢,大约三点钟左右,我又问大夫人咋样了?大夫还说抢救呢,我们要进去看人,大夫就说人死了,医院院长跟我说整点冰,别让尸体发霉。我的家属就抬来一个冰柜放在分娩室内,我们把路占华放进冰柜后,我和我岳母田玉珍、我岳父路某某、孙凤久、我姐黄立艳、孙某甲、黄平、黄立丰、黄立富、李某甲、田某某、我老姑(和我一起被带到公安局的),其他的人我叫不上名字来,一共大约有10多个人都在保健医院分娩室外守着。2.证人田某某证言证实,2014年7月21日我表姐路占华在榆树市保健医院生孩子的过程中,大人和孩子都死了,然后我们家属租了一个冰箱,谁租的冰箱我不知道,把冰箱放在分娩室屋里了,将路占华尸体放在冰箱里了,医院跟我们协商未成,我们家属都在分娩室外边呆着,并用一张床把分娩室的门挡住了,床上躺着一个人,还有几个人在床上坐着。当时路某某、田玉珍、路占江、黄明、黄某乙,还有很多人都在保健医院,路占华的尸体在保健医院停放了6个小时左右,我没看见谁阻拦警察抬尸体,我没有阻拦警察运路占华的尸体,我没有打警察,我在后边没看见谁打警察。3.证人李某甲、路某某证言证实的内容与证人田某某证实的内容一致。4.证人么某某证言证实,我是榆树市公安局治安大队民警,2014年7月21日晚上9点多钟,我接到队里通知去榆树市保健医院出警,说有死者家属作闹,然后我和我们大队长马某某、王广义、范岩、郝永明、任广君、金某某我们七个人开车去的。我们要把这些死者家属强制带离现场的时候,死者家属就开始和我们警察撕扯,我的左手被一个人给掰伤了,有一个女的(穿白色短袖,挺胖的)拿起自己的鞋就往警察后背上打,打到谁我没看清,肯定是打了,打完后民警将其带离的时候她就是不走,还跟警察撕扯,范岩这时也被一个老太太(穿花短袖)给打了一下,我们就将打人老太太按住了,在撕扯的过程中死者老公黄某乙把马某某按倒在地上,那名穿白色短袖的女子又上来抓住马某某衣服不放,还把马某某上身衣服扯坏了,我们就开始把黄某乙和这名女子从马某某身上挪开,但是这两个人始终就是按着马某某不放,最后民警才将这二人带离,在带离的过程中这名穿白色短袖的女子还将任某某的手咬出血了。5.证人金某某证言证实,我是榆树市公安局治安大队司机,2014年7月21日晚10时许,我跟随治安大队民警到妇幼保健院出警,我们到妇幼保健院后我跟随城郊派出所梁立志所长从步梯上的楼,治安大队民警从电梯上的楼,我们到六楼后,梁立志所长在防盗门外边向死者家属表明身份后,并劝解死者家属把尸体抬走,但死者家属拒不听警察劝解,在防盗门里喊要说法,不让警察进入防盗门里,后来梁立志所长让民警对死者家属强制带离,此时民警冲进防盗门先将一位穿着紫色衣服50多岁的妇女拽了出来,之后她就躺地上不走,还用脚乱踹,她躺在地上乱踹时正好城郊派出所民警王某甲在她脚下站着,她一脚就踹王某甲肚子上了,把王某甲踹得后退了好几步,之后王某甲就双手捂着肚子靠墙站着,我就过去扶他,王某甲当时穿警服了。其他人干啥我没看见。6.证人齐某某证言证实,我是榆树市公安局城郊派出所民警,2014年7月21日晚上10点30分左右,我接到单位通知说是榆树市保健医院发生医患纠纷事件,需要调集警力支援,我立即到单位和单位的其他同事共20多人集体到榆树市保健医院维持秩序,我们去的民警当时都着警服了,按分工我到保健医院六楼和警长张某某、民警邹某某等人一起维持秩序,刚到六楼,死者的家属不听民警的劝阻同民警发生肢体冲突,场面一时难以控制,死者的家属情绪非常不稳定,上前冲打维持秩序的民警,在现场的民警多次警告他们,他们不听,还与民警进行撕打,当时一个50多岁穿白色衣服的女子上前打警长张某某,我就在张某某的旁边,同张某某一起控制这个女的时候,这个穿白色衣服的女的手里拿着一只鞋对着我的头和脖子不停地打,当时就把我打蒙了,这时张某某就把我推开拦着这个女的,这个女的就像疯了一样不停地拿鞋打张某某,我就上前和张某某去控制这个女的,她又跑回楼里去了,我和张某某就又跟着上楼了,上楼后我们所有执勤人员就集中在领导的指挥下把现场人员分隔开分别给带走了,我就一起和执勤的其他人带一个男的下楼到警车上,之后由治安大队的人把人都带到公安局去了。7.证人邹某某、任某某、范某某证实了当天到榆树市保健医院维持秩序,后死者家属在被强制带离时与公安人员撕扯的情况。8.证人王某乙证言证实,我是榆树市妇幼保健医院的保卫科科长,2014年7月21日16时30分许,在我们医院有一个产妇在分娩的过程中死亡了,他的家属就和我们单位的李某乙谈死亡的事,没有达成一致,之后她的家属就在我们单位的大门口烧纸,并且摆花圈,我就报警了,之后警察来了,不让他们烧纸和摆花圈,告诉他们在医院门口烧纸摆花圈是违法的,他们不听劝阻,警察在劝说、告知无效的情况下,把死者家属强制带离现场,在带离过程中有一个穿粉红色衣服的女的就开始用脚来回踢,这个女的用脚踹在城郊派出所一个姓王的警察身上,把姓王的警察踹靠在墙上了,当时脸就发青了,接着这个警察把这些人带到警车上,还有一个穿白色短袖挺胖的女的也是情绪比较激动,手拿一只鞋,在警察劝他们离开时她在后面打警察头部和肩部,接着也被带离现场了,还有一些女的和警察撕巴,死者的男亲属有六、七个也阻碍警察依法执行职务,也被警察带走了,后来警察就把尸体运走了9.证人潘某某、孙某乙、李某丙、王某丙证言证实的内容与证人王某乙证实的内容一致。10.证人李某乙证言证实,我是榆树市妇幼保健院的副院长,负责全院的医疗业务,2014年7月21日13时30分许,我在医院接到我们单位副院长马海霞电话说有一个产妇严重呼吸困难,我就到了六楼分娩室,我就组织人员进行抢救,抢救了一个多小时没有抢救过来,患者死亡了。过了大约半个小时死者的丈夫和家属就来和我说站着来的躺着出去的,得给我们一个说法,尸体谁也不许动,就停在分娩室。我将此事通知了卫生局的医政科,卫生局的两个科长和两个副局长也过来了,后来卫生局的赵德斌局长也过来了,他们告诉死者家属不要在医院摆花圈烧纸,也不可以把尸体停在医院内,不许扰乱医院的正常工作秩序,你们要是对死者死亡原因有异议可以走法律程序,死者的丈夫和家属不听劝阻,还把我们单位六楼的电梯门和步梯门都堵上了,把我们的助产师吕玉侠和耿美玲都给撵了出来,不让她们在那值班,我们的分娩室不能用了,之后警察来了,不让他们烧纸和摆花圈,告诉他们在医院门口烧纸摆花圈是违法的,不可以扰乱医院的工作秩序,他们不听劝阻,警察就把他们带到治安大队了。(三)被害人陈述1.被害人张某某陈述,我是榆树市公安局城郊派出所民警,2014年7月21日21时许,黄某乙等人因为其妻子生孩子死亡一事在榆树市妇幼保健院门口停放花圈烧纸,并将尸体停到六楼分娩室内不让往出抬,严重影响了医院的正常秩序,我们城郊派出所的民警和治安大队及特巡警大队的民警接到指令去医院出警,当时我和其他几名民警按照安排在六楼维持秩序,黄某乙等人在六楼的分娩室大厅内,我们责令他们立即撤离将尸体抬出分娩室,黄某乙等人不听,还把铁床停在分娩室门口不让我们进入分娩室将尸体抬走,黄某乙站在分娩室的大厅防火门口大喊,除非整死我们,否则别想把人抬走。当时黄某乙及其家属的情绪非常不稳定,不听民警劝阻,我和齐某某告诉他们不要把尸体停在六楼时,一个穿白衣服的女子就上前撕巴我俩,并拿起鞋底子开始拍打齐某某的头部,她不停的拍打有十多下,我就拦着,并把齐某某推旁边去了,这个白衣服女子开始用鞋底子打我,我就用胳膊挡着,她打在我胳膊上四、五下子,接着她跑六楼屋内去了,我跟着去屋内带离这个白衣服女的时,正赶上治安大队长马某某正强行带离田立宝,田立宝就和马某某撕巴,我就和其他民警上前和马某某控制黄某乙,黄某乙拽住马某某的衣服挠他并扯破了他的衣服,黄某乙还咬我右侧胳膊一口,把我左手挠伤了,后来我们把黄某乙带到公安机关了。我们执行公务时表明身份了,当时我们也都穿制式警服了。2.被害人龚某某陈述,我在榆树市公安局城郊派出所做治安员,昨天晚上9点多我接到我们单位的通知到榆树市保健院处理一起突发事件,我和同事们强制带离死者的家属,在我和同事强制带离一个穿粉红色衣服的女家属的时候,这个女家属不配合,对我们进行辱骂、撕打、抓挠和蹬踹,我的左胳膊小臂内侧被这个女的挠破三个口子,出血了,剩下还有四、五块挠痕,我们单位的民警王某甲也被这个女的用脚给踹了,后来这个女的被我们强制带离现场送到特巡警大队的警车交给特巡警的工作人员了。3.被害人马某某陈述,2014年7月21日晚上9点多钟,我接到公安局里通知去榆树市保健医院出警,说有死者家属作闹,然后我和我们队的么某某、王广义、范岩、郝永明、任某某我们开车去的,到了保健院门口我看见摆放好几个花圈,并且在正门口还有烧完纸的痕迹,我们就上六楼了,我们有的乘电梯,有的走步梯,我是坐电梯到六楼的,我看见分娩室门口有很多人都围着,并且在分娩室门口横着一张床,床上有个女子在那打点滴,这时有一个穿黑色衣服的女的看见电梯门开了就过来了,我当时没穿警服,我就告诉她我是警察,这个女的就上来挠我右胳膊不让我们从电梯出来,我就把这个女的推一边去了,这个女的又上来挠我们,让和我一起的警察把她给摔倒在地,这时我就要去开步梯的门,因为我们没上楼的时候就知道步梯门是被死者的亲属锁上了,我们研究就是一部分民警坐电梯上来去给从步梯上来的民警开门,我们把步梯门打开后城郊派出所所长梁立志就劝这些死者家属不要作闹,不要影响单位的工作秩序,并且说让把死者尸体运走,死者家属就开始起哄说啥都不让运尸体,非让医院给说法,这时还有死者家属从步梯往六楼进,我们民警就上前阻止,我先后阻拦两个想进入六楼大厅的女的,这时死者的丈夫黄某乙就上来从后边把我的短袖和裤子同时拽住,并和我撕巴,这时警察过来往出强行带离,死者的丈夫把我推在步梯的门口的时候,上来一个女的,穿白色衣服,挺胖的,一把就抓住我脖领子,把我的衣服拽坏了,还用手打我头部,这时死者的丈夫和这个女的就把我摁倒在地,警察拽半天才将他们两个拽开。4.被害人王某甲陈述,我是榆树市公安局城郊派出所民警,2014年7月21日晚9时左右,我接到我们单位的通知到榆树市保健医院处理一起突发事件,现场指挥的领导决定强制带离死者家属,以便把尸体抬出运送到殡仪馆保存。接到指令后我和我的同事就上去强制带离死者的家属,在我和我的同事强制带离一个穿红色衣服的女家属时,这个女家属拒不配合,对我们强制带离的工作人员进行辱骂、撕打、抓挠、蹬、踹,我被穿红色衣服的女子踹了几脚,踹到我的右侧肋腹部,把我踹后退好几步撞到墙上,我按着右侧肋腹部好几分钟才站起来,我现在右侧肋腹部还阵痛,医生建议住院治疗,在强制带离这个女家属的期间自始至终我们工作人员都没有打她。我们单位的好几个工作人员都被他挠伤、咬伤了。(四)被告人供述1.被告人黄某甲供述,2014年7月21日上午我侄子黄某乙他媳妇陆占华去保健院生小孩,在下午三点多我侄女黄立艳给我打电话说陆占华生孩子出事了,抢救呢,我就去保健院六楼,当时院长在那坐着,我就问院长患者在哪,不行我们转院,院长说人死亡了,死者他老姨孙某甲就来了,就把手术门踹开了,我们就见人在手术床上躺着,呼吸机在动,护士说人早死了,后来就找医院的院长要说法,院长就说等鉴定,到了晚上八点多的时候,鉴定出来了,具体什么原因我不知道,我们就和院长谈判怎么处理,院长也不给说法,医院让我们把尸体抬走,我们始终没有达成协议,尸体就放在手术室里。大约晚上11点的时候就去一帮警察,他们都穿着警服,他们要进来抬尸体,我们就堵着他们不让进,警察和我们说让我们把尸体抬走,我们就不给说法就不抬走,我就说你们警察来我们也不是打仗斗殴的,这是人命关天的事,不给我们说法不拉走尸体。警察就把我拽住了,往出拽我,我不走,他们拽我头发,往出强行拽我,我就踹了一个警察两脚,踹他腿上了,后来我就被警察拽楼下去了,后来我就被带到公安局了。我知道我打的人是警察。我没有打、挠其他警察。我当天穿了一件红色半袖衬衣,蓝色牛仔裤,左手带一个银镯子。还有谁打警察我不知道了。2.被告人孙某甲供述,昨天我外甥黄某乙和他媳妇陆占华去保健院小孩,当时我没有去,大约下午三点多我外甥女黄立艳给我打电话说老姨快点来吧,陆占华生孩子死了,孩子也死了。我听后就打车去了保健院,到医院门口的时候看见家属都在下面,我就问人啥样了?他们说人死了,我说怎么在这站着呢,他们说医院不让进,不让看,我说人在哪,他们说在六楼,我就上楼了,我问大夫人在哪?他说在隔壁的屋里,我就把门踢开了,一看陆占华前胸的衣服呼打呼打踹气,我就拽着医生说你们快抢救啊,医生说都已经死两个多小时了,没有生命体征了,我说衣服不是在动吗?大夫说那是呼吸机的作用,已经死两个多小时了,这时家属就哭了,我们就去找院长要说法,院长就说等家属来协商,他们从三点商量到七点,卫生局也来人了,在这期间医院让我们把尸体拉走,我没让拉,后来到了七点的时候医生拿出结果,说死因是羊水栓塞和医院无关,我们认为是医疗事故造成的,我知道把尸体停在医院是违法,但我们怕医院对尸体做手脚,查不出死因真相,并且我们要向医院要说法,所以我们就坚持医院不给说法尸体不能拉走,并且质问医院病危的时候为什么不通知家属,后来大约11点多来了三、四十个警察,都穿着警服,并且说他们是公安局的,让我们把尸体拉走,我们说不给说法不拉尸体,后来警察就强制往出带人,我们就不走,和警察争论,警察就往出拽我们,有三、四个警察拽我,拽我胳膊往出拽,我不走,他们又拽我头发往出拽,在拽我头发的时候我就回头咬了警察胳膊一下子,警察就踹了我一脚,踹在我骨盆上了,后来就把我拽到外面了,在拽我的时候把我鞋都拽丢了一只,我回来捡起鞋我就打一个警察一下子,打在哪我不知道了,我当时太激动了,我忘了是怎么打的了,后来又被警察给拽车上了。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二被告人无异议。证据客观真实,已形成完整的证据体系,可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孙某甲采取暴力方法阻碍警察依法执行公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二被告人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共同犯罪的事实,属坦白,可对二被告人从轻处罚。结合本案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三款,第七十二条一款、三款、第七十三条二款、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某甲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孙某甲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杨洪光代理审判员 翟晓蒙人民陪审员 刘立娟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韩会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