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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八民一初字第0025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4-07

案件名称

王子引、胡楠楠与张香胜、祁国凤、祁国军、祁国虎、张敏、平兆友生命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子引,胡楠楠,张香胜,祁国凤,祁国军,祁国虎,张敏,平兆友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八民一初字第00250号原告:王子引,男,2009年2月1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身份证号码X。法定代理人:胡楠楠,女,1983年12月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身份证号码X。原告:胡楠楠,女,1983年12月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身份证号码X。被告:张香胜,男,1965年2月1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身份证号码X。被告:祁国凤,女,1963年10月2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身份证号码X。被告:祁国军,男,1967年9月1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身份证号码X。被告:祁国虎,男,1971年4月3日生,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身份证号码X。被告:张敏,女,1979年8月1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身份证号码X。被告:平兆友,男,1976年6月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身份证号码X。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子引、胡楠楠与被告张香胜、祁国凤、祁国军、祁国虎、张敏、平兆友生命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子引、胡楠楠于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子引、胡楠楠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子引、胡楠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81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390.5元,由原告王子引、胡楠楠负担。审判员 苏 亮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于志荣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